小两口离婚后拒付购房款被判解除合同付罚金

        小两口结婚后为了居住,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,谁料房子还没住上,两人就已经协议离婚,房产也就不了了之。而一直等着收钱的房产公司多次催促两人付房款无果后,将两人告上法院。近日,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,判决解除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翔、吴佩霞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;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吴晓翔、吴佩霞支付的首付款74412元;被告吴晓翔、吴佩霞支付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300元。

    吴晓翔、吴佩霞于2011年2月22日登记结婚。2012年3月26日,两人与原告签订一份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,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112.46平方米的浦北县万荣华府1栋1单元605号房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预售给两被告,价款247412元,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,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,支付房价款总额30%的首付款74412元,其余70%的房价款173000元,按揭贷款支付,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告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,逾期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,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第七条的规定处理,解除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%的违约金。合同订立后,两被告只支付了首付款74412元。2012年6月20日,两被告协议离婚,离婚时并没有处理房产。经原告多次催告,两被告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,也没有付清余下的房款,原告为此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17300元违约金。

 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是合法有效合同,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,履行各自的义务。两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,经催告后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其余房款,已构成违约,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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